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朱传秀,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王永宁,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负责人:王理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传秀与被执行人王永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36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