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83号罪犯孙付仓,男,198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7)密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付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07年07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5日由本院作出(2009)驻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1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0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付仓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付仓戴囗罩、持刀来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北金沟屯村京承高速公路桥洞北侧寻找作案目标,将途经此处的下班女工李某某截住,采用语言威胁手段,抢劫现金34元及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7元。后又将李某某拽至公路西侧废弃的鱼池内将其强奸。罪犯孙付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2015年12月21日该犯所在村委会为其出具家庭贫困证明1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付仓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付仓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