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法行申字第18号赵凤领:你因诉濮阳县郎中乡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濮中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以郎中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错误、东邻赵俊田的宅基违法向西多占地没有处理侵害了你的土地使用权,原审维持该处理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郎中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濮郎决字(2010)002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所确定你的宅基地边界与现状,和你持有的土地证登记内容相符,没有损害你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关于你主张东邻赵俊田的宅基违法多占的理由,处理决定中已作出处理将赵俊田的宅基东西宽度确定为13.75米和西屋房后0.8尺滴水为界,该处理符合土地使用现状,没有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如你在实际使用中因滴水等相邻问题与东邻赵俊田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