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4民初32号原告曾昭明。被告莫小兰。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曾昭明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昭明负担。
审判员 贺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其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