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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466号之三

刘斌与张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斌,张仲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66号之三原告刘斌,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被告张仲军,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张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李明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