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466号之三原告刘斌,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被告张仲军,男,汉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书院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张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波
审判员 李明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