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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361号

姚正裕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姚正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0036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正裕,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4月23日被原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00年7月28日被原锡山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8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正裕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日立案,12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正裕、被害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姚正裕酒后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曙明路某歌厅寻衅滋事,被告人姚正裕因被害人李某不愿陪唱歌而打了李某两个巴掌,被告人姚正裕被劝离。后被告人姚正裕驾驶车辆故意加速撞击在人行道上等车回家的李某致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正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系累犯,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正裕辩解: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正裕酒后与朋友惠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曙明路某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姚正裕因被害人李某不愿陪其唱歌打了李某两个耳光,李某遂拨打110报警,后被告人姚正裕被惠某劝离下楼驾车,李某则下楼后在路边人行道等车回家。4时20分许,被告人姚正裕驾驶车牌号码为苏B×××××轿车沿曙明路由南向北驶离,见候车的李某后驾车折返至佳音歌厅楼下路边人行道上故意加速撞击李某后快速驶离现场。当日20时许,被告人姚正裕经他人告知其撞了人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8月27日,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正裕作案当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审理中,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了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长安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姚正裕归案情况。2、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地方、环境进行勘验检查取证,提取了现场的血迹,在涉案苏B×××××轿车内提取方向盘擦拭及手机1部等物证的过程。3、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血迹与被害人李某血样的基因型相同,提取的涉案轿车方向盘擦拭与被告人姚正裕血样的基因型相同。4、病历资料、伤势照片及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某受伤后即被送至无锡亿仁肿瘤医院救治,诊断为创伤性休克、胸、腹部闭合伤、肝破裂、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会阴部严重撕脱伤、头面部外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上牙部分缺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姚正裕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出具的《案件移交单》、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车辆信息单、驾驶证信息,证明案发后交警部门至现场勘查,再移送至长安派出所侦查。7、手机通讯记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正裕的手机通讯情况。8、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其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某歌厅做服务员,被惠某叫进包厢唱首歌。因打算回家不愿意陪包厢里的被告人姚正裕唱歌,遭被告人姚正裕打骂,即用手机报警。惠某将被告人姚正裕拉下楼,其跟着下楼,看到被告人姚正裕驾驶轿车开走。其与惠某在人行道上等车,被告人姚正裕开着车将其撞飞,就晕过去了。庭审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9、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4日早上,得知妻子李某受伤在亿仁医院,遂赶至医院的情况。10、证人惠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姚正裕是朋友,2015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姚正裕酒后来找其,后一起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夜排档上吃夜宵。14日凌晨1时许,其吃完夜宵后回到家,被告人姚正裕驾驶黑色神龙富康轿车来接其至长安曙明路上的某歌厅唱歌。期间,被告人姚正裕因李某不愿陪唱歌而打骂李某,其将被告人姚正裕劝至楼下,后被告人姚正裕驾驶他的轿车沿曙明路向北开走了。其与李某在路边人行道等车,距被告人姚正裕驾车开走约1-2分钟左右的时间,看到被告人姚正裕的那辆车折返回某歌厅楼下沿人行道开上来,突然加速撞向李某,撞人后直接加速开走了,李某被撞到曙明路中间地上不动了。其就叫来某歌厅的老板陆某,并拨打110、120的情况。11、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某歌厅老板娘,2015年7月13日晚上,李某从外面厂里下班后到某歌厅陪客人唱歌。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正裕与惠某来到某歌厅,当时被告人姚正裕已经喝醉了,走路摇摇晃晃,但惠某没醉。其就给二人开了8号包厢。因怕被告人姚正裕喝多酒闹事,就没给他啤酒,但被告人姚正裕自己到吧台拿了10余听啤酒到包厢。3时许,李某陪其他客人唱歌结束准备回家,惠某看到李某后要求陪他唱首歌,李某就到8号包厢,后被告人姚正裕因李某不愿意陪他唱歌,打了李某两个耳光,李某当场报了警。惠某就把被告人姚正裕拉下楼了,李某也就下楼,其就关门准备休息。过了一会,听到楼下有人喊,其就下楼看到李某躺在曙明路当中了,惠某说是被告人姚正裕开车撞的李某并拨打了120,其向长安派出所报了警。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3日,其与朋友姚正裕等人一起吃的午饭、晚饭,姚正裕午饭喝了二三两白酒,晚饭喝了一两左右的白酒。次日凌晨4点多,某歌厅的陆某打来电话说被告人姚正裕喝醉酒撞伤了人,其即赶到现场看到有个女的躺在曙明路中间,民警已经在那里了,其就问旁边的惠某怎么回事,惠某告诉其是被告人姚正裕撞了那女的。4时30分许,被告人姚正裕用手机打来电话,其叫被告人姚正裕自己回来看看并骂了他几句,就挂断电话等情况。1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是被告人姚正裕的母亲,住无锡市惠山区长安长宁苑249号301室。2015年7月14日5时许在楼下锻炼时,看到警察将被告人姚正裕的汽车拖走了。16时许,被告人姚正裕来找汽车,其回答车子早上被警察拖走了,被告人姚正裕说自己闯祸了要去自首,并将1把汽车钥匙交给其,后其将汽车钥匙交给派出所民警的情况。1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长安派出所民警,2015年7月14日4时20分许,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被打的警情即赶至案发现场,一名女子倒卧在曙明路东侧主车道上,头部地上有一滩血迹,即拨打120通知救护车将该女子送医救治。据现场目击者惠某反映,被告人姚正裕驾驶轿车将该女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将相关情况移交给现场的惠山交警大队民警处理。1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惠山大队民警,2015年7月14日4时28分许,接警后即赶至现场,到达时长安派出所民警已在现场,路中央有一滩血迹,伤者已被120送医抢救,遂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了解到系被告人姚正裕驾车撞人,遂至无锡市惠山区长宁苑248号楼下查获涉案苏B×××××轿车一辆,因该案涉及故意犯罪遂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长安派出所处理的经过。16、被告人姚正裕的多份供述,称2015年7月13日中午与朋友在无锡市惠山区长安吉祥园饭店吃午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又与朋友在长安兴旺饭店吃晚饭时喝了一两多白酒,后再至惠山区堰桥喝了三两白酒。23时许,与朋友惠某等人在长安夜排档吃夜宵时喝了白酒、啤酒,已经喝醉了。7月14日凌晨,其驾驶苏B×××××轿车与惠某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某歌厅唱歌,在包厢喝了啤酒,也记不得如何离开某歌厅回家的,喝酒太多断片了。10时许,醒来的时候是在家里,然后下楼发现自己的苏B×××××轿车不见了,问母亲才知道车子被交警拖走了。其拨打某歌厅老板娘陆某电话,陆某在电话里说其凌晨在歌厅门口撞人了,人可能要死掉,于是就到惠山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其是苏B×××××轿车的车主,该车只有一把钥匙,案发期间是自己在开。17、辨认笔录,证明李某辨认被告人姚正裕,证人惠某、陆某辨认李某及姚正裕的情况。18、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曙明路监控录像,证明2015年7月14日4时20分许,被告人姚正裕驾驶苏B×××××轿车驶上曙明路东侧人行道撞击李某,李某在车头前倒地后,被告人姚正裕驾车从李某倒地处轧过后快速逃离现场的经过情况。19、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姚正裕于2015年7月14日20时许至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开发区派出所投案,后移送至长安派出所侦查。20、前科、劣迹材料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正裕前科、劣迹情况。2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姚正裕的主体身份情况。关于被告人姚正裕的辩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姚正裕作为心智健全、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驾驶车辆撞击他人会导致伤亡的危害后果,却故意驾车折回并驶上人行道不计后果的加速撞击被害人李某致伤后快速逃离,显然无视他人生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故被告人姚正裕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正裕酒后为泄愤采用驾车撞击的方式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正裕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故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正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正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许景波

审 判 员  金 语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盛佳玲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