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朱某甲,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代某甲,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国某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孙某甲,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朱某乙,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代某乙,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朱某丙,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孙某乙,女,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林某某,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某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129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