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快捷快递”平阳二部快递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4日下午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无号牌电驱动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由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往万全镇岗上村方向行驶,行经万全镇岗上村兴岗中路119号前路段,车头碰撞行人蔡某,造成蔡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蔡某符合遭受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次日即2015年11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除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000元外并自愿补偿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肇事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系“快捷快递”平阳二部快递车辆,前轮无制动装置,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被告人周某系在派件过程中发生事故,现被害人亲属已另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黄某、鲁某、李某、郑某、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监控视频光盘,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快捷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到案经过,事故预付款收支清单,谅解书,本院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志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琼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