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92号
原告:程伟。
被告:杭州莫舒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隐龙湾1幢1单元1701室。
法定代表人:舒剑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诉被告杭州莫舒特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程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郎梦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