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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72号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72号原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10月9日。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