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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09号

(1)朱炳星与楼茂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炳星,楼茂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9号

原告:朱炳星,农民。

被告:楼茂相,农民。

原告朱炳星与被告楼茂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朱炳星负担。

审 判 员 吕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