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9号
原告:朱炳星,农民。
被告:楼茂相,农民。
原告朱炳星与被告楼茂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朱炳星负担。
审 判 员 吕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景 来源:百度搜索“”
(1)朱炳星与楼茂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9号
原告:朱炳星,农民。
被告:楼茂相,农民。
原告朱炳星与被告楼茂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朱炳星负担。
审 判 员 吕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夏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