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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101号

李国华与重庆旭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华,重庆旭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旭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6号7幢22-4,机构代码69392301-8。法定代表人刘永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华与被执行人重庆旭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旭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执恢复字第00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小波

审判员  王世康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