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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8号

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等申请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
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8号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治香,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建业。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治香,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建兰。委托代理人李庆,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治香,重庆嘉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中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仕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与被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美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自愿申请撤回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撤回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杨建业、陈建兰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瑛

审 判 员  郑 鹏

代理

审判员  彭海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彭仲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