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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特3号

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高镜晶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高镜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特3号申请人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工农路33号金融汇1108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邱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邵圆圆,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高镜晶。

申请人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镜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58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世联公司称,公司业绩提成的发放制度是在收到开发商的结算款的次月20号准时发放,开发商尚未结算,公司无法发放提成款,而且被申请人高镜晶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开发商的回扣,应当将回扣返还公司,被申请人隐瞒了上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高镜晶答辩称,其已经从世联公司正常离职,世联公司应当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其未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开发商回扣,且这与本案没有关联。请求驳回世联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世联公司与高镜晶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合同约定高镜晶从事销售岗位。高镜晶在世联公司一直工作至2015年4月30日,根据世联公司提供的完成业绩统计表,高镜晶在职期间共完成业绩金额28226527元,其中2015年2月13日完成的业绩额404000元,按照千分之零点五计算提成,其余业绩额按千分之一计算提成,世联公司已向高镜晶发放业绩提成23021.23元。后双方发生争议,高镜晶提请仲裁,要求世联公司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业绩提成4936元。2015年12月1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世联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镜晶业绩提成4936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审理中,本院对世联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请其明确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世联公司认为高镜晶隐瞒了业绩提成发放制度并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回扣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世联公司主张根据公司业绩提成发放制度,应当是在收到开发商的结算款后再发放业绩提成,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高镜晶是否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回扣,对此世联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且非原仲裁裁决审查的范围,与本案无关。因此,世联公司的上述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江苏省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15)第58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卫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瞿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