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606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与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许必处,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法定代表人陈进朝,该村���会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周义华,该园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必处。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波。

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06年4月19日,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本案二审期间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了答辩状,根据其答辩内容,被上诉人许必处在上诉人集体土地上所建厂房��于《租地协议》的范围之内,其也曾向上诉人实际交纳租赁土地费用,基此,上诉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原审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杨根山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