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法定代表人陈进朝,该村���会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周义华,该园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新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必处。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波。
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06年4月19日,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增村镇东桥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本案二审期间石家庄市藁城区卤制品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了答辩状,根据其答辩内容,被上诉人许必处在上诉人集体土地上所建厂房��于《租地协议》的范围之内,其也曾向上诉人实际交纳租赁土地费用,基此,上诉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原审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374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杨根山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