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字第26号
原告:陈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下调解现已和好,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闻建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