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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字第26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字第26号

原告:陈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下调解现已和好,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闻建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