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380号原告付海云。被告倪亚萍。被告徐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海云与被告倪亚萍、徐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付海云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付海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海云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翁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