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312号

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12号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张长江,任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田达,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丁海涛,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碧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