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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995号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与翁健俊、朱飞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翁健俊,朱飞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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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995号

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负责人:胡振国。

委托代理人:王文山。

被告:翁健俊。

被告:朱飞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诉被告翁健俊、朱飞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健俊、朱飞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翁健俊、朱飞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叶东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蒋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