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顾礼军。被告谢友义。被告谢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礼军诉被告谢友义、谢庆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礼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
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