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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41号

顾礼军与谢友义、谢庆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顾礼军,谢友义,谢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顾礼军。被告谢友义。被告谢庆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礼军诉被告谢友义、谢庆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礼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买

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

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