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95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恒亮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恒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
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恒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95号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赵恒亮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恒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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