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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76号

甘晓东与刘春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晓东,刘春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76号

原告:甘晓东,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春松,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晓东诉被告刘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刘春松700000元财产,并提供陈奇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栋**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孙刘春松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陈奇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振徽苑17栋1904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小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