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28-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
负责人:梁少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明、江帆,该行职员。
被告:张炳兰。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诉被告张炳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 波
审 判 员 程柳梅
人民陪审员 梁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