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53号
原告:邓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宋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