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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353号

邓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353号

原告:邓某,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宋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林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