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96号
原告:鞠某。
被告:吴某。
原告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某承担。
审判员 卢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