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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民初96号

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96号

原告:鞠某。

被告:吴某。

原告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鞠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某承担。

审判员  卢生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