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2号原告赖某某。被告甘某甲。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郭大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份相识,2014年6月26日在兰州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4年9月份举行婚礼。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孩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且被告经常无辜怀疑原告有第三者,不管原告怎样解释被告都不听。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也不关心,很少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对这段婚姻也很珍惜,但和被告无休止的争吵逐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法律关系,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6月26日在兰州新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620100-2014-000755号。原、被告系再婚,原告婚前带有一女孩火某某,现年七岁;被告婚前带有一男孩甘某乙,现年11岁。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时有矛盾发生。2015年12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理性对待并处理好重新组建的家庭生活,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要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需要一定时间的相处。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并承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互敬互爱,和谐文明���家庭生活有望继续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赖某某提出与被告甘某甲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大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