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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663号

桑国亮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663号罪犯桑国亮。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国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于2008年9月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6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9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桑国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桑国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1月18日,被告人桑国亮伙同张席等人预谋后到新疆石河子市几个美容美发店内,以叫小姐外出按摩为名,将刘某某等五名女青年骗出,胁持至郑州市,强迫他们在郑州市金水区德亿大酒店和锦绣大地夜总会卖淫。途中,在陕西省谓南市蓝宝石宾馆,桑犯将李某某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国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国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国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