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54号原告侯某某,女,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衡东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春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