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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97号

孙朝美与陈正平、李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朝美,陈正平,李红梅,雷雨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97号

原告:孙朝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平。

被告:李红梅。

被告:雷雨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美与被告陈正平、李红梅、雷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朝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孙朝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跳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