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97号
原告:孙朝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平。
被告:李红梅。
被告:雷雨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美与被告陈正平、李红梅、雷雨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朝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孙朝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跳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程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