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183号
原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18号荣华国际大厦21615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爱斌,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莉。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岗,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鹿军波,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诉高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15元,减半后4507.5元由原告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万民
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
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