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氏,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王塘行政村赵小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朱爱英,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王塘行政村赵小庄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爱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爱英银行存款30269.15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