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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6号

赵玉氏与朱爱英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氏,朱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氏,女,1947年5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王塘行政村赵小庄自然村**号。被执行人朱爱英,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王塘行政村赵小庄自然村**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爱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爱英银行存款30269.15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