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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恢44号

王孝林与王茂银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孝林,王茂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王孝林,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光友,男,汉族,鲁齐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茂银,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茂银欠款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齐潘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