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433号
申请执行人:夏金玲。
被执行人:连云港绿海家园海水养殖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夏金玲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绿海家园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港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