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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320号

卜玉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卜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320号罪犯卜玉杰,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9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玉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625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卜玉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卜玉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陈 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