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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民初70号

李某某与董某某、开封市龙亭区解放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开封市龙亭区解放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2民初70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向阳。被告董某某。法定代理人董海波。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龙亭区解放小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校长。委托代理人阴艳华。系开封市龙亭区解放小学教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开封市龙亭区解放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李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冬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