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47号被执行人高坤明,化名陈建平、高建明,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马桥镇三爱村高家埭2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1年11月2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高坤明犯销售不符合安��标准的产品罪,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刑初字第1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