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80号原告郎满都拉图,男,1975年06月0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德格吉日呼,男,2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郎满都拉图与德格吉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满都拉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郎满都拉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满都拉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郎满都拉图负担。
审判员 张国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斯琴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