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怡君,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青,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睿,上海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永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爱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中华。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11时01分许,在上海市嘉定区谢春路谢泾路路口处,射阳县永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雇员翟金标驾驶牌号为苏JNXX**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适逢案外人郭某某驾驶林燕青所有的牌号为沪MJXX**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由于翟金标驾驶不慎与直行的林燕青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认定翟金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2015年4月7日,林燕青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111元,并产生评估费390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林燕青遂于2015年6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永祥公司和人保盐城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111元、评估费390元、律师费1,50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1、牌号为苏JNXX**半挂牵引车由人保盐城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上海东昌汽车嘉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显示,林燕青20**年4月16日支出修理费13,111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承担。本案中,因肇事车辆已投保了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人保盐城公司应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翟金标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确定由永祥公司承担全部替代赔偿责任。林燕青车辆损失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已支出了相应的费用,故对林燕青该项诉请予以支持。人保盐城公司主张车辆维修费过高,但其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现林燕青诉请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照准。评估费确系林燕青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林燕青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人保盐城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林燕青13,111元;
二、永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燕青评估费390元;
三、驳回林燕青的其余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人保盐城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因无法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林燕青单方委托进行评估,不予认可,不同意赔偿车损。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林燕青辩称,被保险车辆双证齐全,事发后交警部门到现场首先核实的就是有无双证,有双证是出具责任认定的前提。车辆定损并非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应予采纳。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永祥公司辩称,永祥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盐城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车损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而非单方委托。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永祥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苏JNXX**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翟金标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经质证,人保盐城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核。证据复印件信息显示涉案车辆事发时驾驶证及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商业三者险拒赔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肇事车辆在人保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二审期间永祥公司提供了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现人保盐城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双证不全为由,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经查,林燕青驾驶车辆因事故受损,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且维修费用已实际支出,现人保盐城公司以车损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为由,不同意赔偿物损费,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伊红
审判员 王屹东
审判员 姚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