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286号

刘伟伟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刘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286号罪犯刘伟伟,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惠刑二初字第0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锡刑二终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伟伟,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伟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伟,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刘伟伟,在2015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86分。为此,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伟伟对判决没收财产未履行,但其提交了街道民政办及居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伟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刘伟伟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鉴于罪犯刘伟伟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