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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499号

刘相荣与陈秀珍、刘吉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相荣,陈秀珍,刘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荣。被执行人陈秀珍。被执行人刘吉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吉海、陈秀珍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刘吉海、陈秀珍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审判员  李兆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