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相荣。被执行人陈秀珍。被执行人刘吉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吉海、陈秀珍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刘吉海、陈秀珍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剑平
审判员 张京发
审判员 李兆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