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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执字第224号

张钦灿、林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钦灿,林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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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诏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张钦灿,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诏安县。被执行人林文亮,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钦灿与被执行人林文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5)诏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柳文

审判员  陈剑平

审判员  张荣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