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518号

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18号

原告: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安家。

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竞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