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18号
原告:郭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安家。
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竞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