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住址: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环城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高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逄伟,该局监察科干事。委托代理人许小强,该局监察队干事。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北街村。法定代表人苏科峰,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以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不履行高国土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高陵县畜牧兽医局的养殖批复为由,在高陵县鹿苑街办北街村八组占地建养殖场,占地20.7亩。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在原养殖场南村土地上进行扩建,占地7800平方米(折合11.7亩、其中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2011年12月7日、2011年11月23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向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送达了高国土停字(2011)第131号、第124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又于2015年4月27日、2015年4月29日向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送达了高国土停字(2015)第010号、第011号《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送达高国土罚告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国土听告字〔2015〕第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2015年6月8日向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送达了高国土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非法建养殖场行为作出处罚,处罚如下:“一、责令其在15日内自行整治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1746平方米(折合2.619亩)处以每亩罚款20000元,共计罚款52380元”。2015年12月8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向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起诉人民法院,还对决定书拒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5〕第05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予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5〕第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或非法占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负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已预交,执行时由被执行人西安赛威信鸽有限公司直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焦 利
代理
审判员 吕铁臂
人民陪审员 雷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