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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5号

贾志英与王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志英,王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5号原告贾志英,农民。被告王运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英与被告王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贾志英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闫继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彦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