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00号
原告:梁某,女,1952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原某1,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原某2,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原某3,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原某1、原某2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