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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00号

梁某、原某1等与原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梁某,原某1,原某2,原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00号

原告:梁某,女,1952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原某1,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原某2,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原某3,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原某1、原某2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