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3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07727492-3。负责人施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坤,男,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小龙坎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海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