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黎金娥,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洪。被告李树芳。
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伏李村委会)与被告李树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红蕾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李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黎金娥、李光洪,被告李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伏李村委会诉称,2001年1月1日,原告将该村4.44亩土地承包给被告,约定承包期限15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底),每亩每年租金为320元,分三次收费。但被告违约,仅支付前十年租金,2011年至2015年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交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10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树芳辩称,原告所诉的涉案土地是被告与同村村民周克久一起承包的,每人种了2.22亩。原告欠着被告的钱,被告想抵顶租赁费,村委不同意,所以现在欠着租赁费。村委承包的时候,是被告中的标,被告和周克久合伙承包。原告主张的租赁费、钱数、亩数都对。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被告李树芳承包博昌街道伏李村土地4.44亩用于种植作物,约定承包期限15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底),每亩每年租金320元。2011年至2015年租金,被告至今未予交纳,形成本诉。以上事实有村委承包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实际承包了博昌街道伏李村的土地,应交纳相应承包费用。
被告辩称,承包费没有交纳的原因是原告欠被告的款项,因就该争议事项被告业已另案诉讼,本院不予同案审查。被告称涉案土地系其与另人合伙承包,因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系被告在承包发标时中标,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承包费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71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立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