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刑初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住汉源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女,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住汉源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女,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汉族,住汉源县。系被害人李某1之母。被告人马龙,曾用名:顾国龙,绰号“龙子亏”,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经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唐兴方,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龙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2、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龙,指定辩护人唐兴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2、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龙将他人赠与的2只鸽子拿回家中称系购买所得,引起共同居住的李某3不满,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1将马龙按倒在地对其实施殴打,马龙被打后便到自己所居住的二楼房间拿出一把匕首,走到李某1面前向其左胸部下方猛刺一刀。马龙在追击李某1途中被当地群众制止。作案后,马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抓获到案。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匕首类)一次猛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马龙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2、马某请求判令马龙赔偿丧葬费22848.5元、误工费及交通费1450元、死亡赔偿金1760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92.1元(其中李某29013.5元、马某5078.6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共计414450.6元。
被告人马龙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赔偿,其表示无赔偿能力。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马龙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属邻里纠纷,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故请求对马龙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汉源县X镇X村X组村民李某3的儿子多年前因故死亡,后被告人马龙与李某3的儿媳结婚并与李某3共同居住。被害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4,40岁,已死亡)家住马龙家对面,其系李某3之侄子。2015年7月3日19时许,马龙将他人赠与的2只鸽子拿回家中称系购买所得,李某3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马龙归还之前出借给马龙的钱。马龙表示暂时没有钱归还,为此双方发生抓扯。李某1见此情形后与马龙发生纠纷,进而在院坝内发生打斗,李某1将马龙按倒在地对其实施殴打。马龙被打后心生怨气,准备向李某1讨要“说法”,遂从自家客厅楼梯间上二楼自己居住房间,拿出一把刃长18.7cm,刃宽3.1cm的匕首藏匿于右手衣袖内,沿二楼厨房旁楼梯绕道下楼。马龙走到李某1面前质问“要咋发”,李某1回答“随便你要咋发”,马龙即产生了要整死李某1的想法,便用匕首向李某1左胸部下方猛刺一刀。李某1被刺后转身逃跑,马龙在追赶中被当地群众制止。作案后,马龙向在场群众表示自己不会逃跑,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后公安民警将其控制带至公安机关。李某1经汉源县九襄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1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匕首类)一次猛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3日20:23时,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接到报案:X镇X村X组发生打架,有人受刀伤。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发现周围有很多老百姓,便问是谁杀伤的人,人群中一男子说“就是我”。公安民警即将该男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经核实身份,该男子名为马龙。经初查,伤者李某1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4日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龙及被害人李某1的身份情况。3.匕首一把、刀鞘一把,证实马龙所使用的作案工具。4.汉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匕首能够插入提取的刀鞘内。5.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照片说明,证实经混合辨认,马龙辨认出用于刺杀李某1的匕首。6.指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证实马龙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7.提取笔录、清单,证实2015年7月3日21:50时,公安机关对马龙的血样进行了采集。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汉源县X镇X村李某1家和马龙家。经勘验发现:(1)在李某1家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屋檐台上发现匕首一把,该匕首长28cm,刀刃长18.7cm,刃宽3.1cm,刀尖变形弯曲;在距李某1家房屋北墙1.42m处发现有一粘附疑似血迹的黑色打火机;紧挨打火机有一粘附疑似血迹的布条;紧挨布条有一疑似血泊。(2)进入李某1家客厅和厨房,发现地面上有来回成趟的行进滴落状疑似血迹,在客厅茶几上放置有一把菜刀。(3)退出房间,从李某5家房屋北侧开始沿李某6和马龙家屋后的小道至李某1家屋檐台处,有成趟逆时针方向的行进滴落状疑似血迹。(4)进入马龙家二楼客厅,在第一个和第二个沙发之间的地面上发现一刀鞘,长19.5cm,宽4cm。公安机关对勘验过程中发现的匕首、打火机、布条、刀鞘及多处疑似血迹予以提取。9.活体检验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7月4日14:57时,公安机关对马龙身体进行检验,发现其左侧面部、右眼角、左手腕部青紫肿胀,右眼外角有擦伤,左肩部、右膝部有表皮剥脱等伤情。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汉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1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马龙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12.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现场提取的粘附有疑似血迹的匕首尖部、粘附有疑似血迹褐色打火机及现场提起的多处疑似血迹中均检出人血,通过DNA鉴定,均为李某1所留。(2)现场提取的粘附有疑似血迹的匕首柄部未检出人脱落细胞。13.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照片,证实汉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5年7月4日1:50时对李某1的尸体进行检验。(1)检验情况:死者第五肋距左乳头1.5cm内处见一纵形长2.3cm、宽1.0cm创口,创缘整齐,上创角锐、下创角钝,创腔深入胸腔,整个创腔深度约10.0cm。解剖见左胸第五肋一纵斜形长3.7cm完全断裂骨折,骨折缘整齐,下折缘内见小骨碎片;左胸腔内有血性液及血凝块约3000ml,右胸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肺水肿;心包左前部一纵形长2.2cm整齐破口,心包腔内大量血性液及血凝块;左心室前壁一1.8cm纵行全层破裂,创缘整齐,上创角锐,下创角钝,创腔深入心室腔内。(2)法医论证:根据死者伤情,推断其系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损伤程度重,结合其损伤部位自身不易形成,应系他人加害所致;死者左胸创口损伤符合单刃利器(匕首类)一次性致伤特点;死亡时间距尸检6小时左右,距最后一餐不久。(3)鉴定意见:李某1系被他人用单刃利器(匕首类)一次猛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4.汉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由于人体表面皮肤组织具有较大张力,裂开后向两侧收缩,形成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梭形创口,而对死者李某1尸检时测量的是自然状态下长度,故李某1体表创口长度小于作案工具刀刃宽度。1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3的儿子死亡后,其儿媳与马龙再婚。案发当晚8时许,杨某1路过马龙家门口时听见闹哄声,并听见有人喊杀到人了。杨某1跑过去看见李某1倒在其自家门口,腹部有一伤口。随即,杨某1拨打了120和110电话,看见马龙在“提劲”(说大话),旁边的人已经把刀给其缴了。16.证人刘某1、曹某、李某7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肖某、刘某1、曹某、李某7等人在李某3家一楼客厅玩耍,看见马龙回家时提了两只鸽子。李某3听说马龙是花钱买的鸽子,就开始数落马龙并要求还钱,马龙说暂时没有钱还,为此二人发生争执。1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3听马龙说花了300元买了两只鸽子,就要求马龙归还之前向自己的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场的曹某、刘某1等人对二人进行了劝阻。李某1看见马龙在与李某3拉扯,便说“你敢打老人我就敢打你”,马龙说“随便你”,马龙和李某1就打了起来。周围的人在劝马龙不要惹事,并将其拖到了二楼。过了几分钟,马龙从二楼厕所的楼梯下来又与李某1发生了争执,李某3看见马龙用右手打了李某1一下,李某1就开始跑,马龙在后面追。李某3和杨某2将马龙抓住,杨某2看见马龙手里有刀并将刀接了过来,刀上有血。后来,李某3发现李某1倒在其自家门口。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孙某听见丈夫马龙在与李某3在吵架,其准备去劝阻时,看见马龙被他人拉到了楼梯间。马龙上楼后从另一门道下楼,孙某下楼时看见李某1、李某3等人在打马龙。马龙站起来后就朝屋里走,约一分钟后马龙穿着外套下楼对李某1说“我们两个咋整”,李某1说“随便你单挑还是双挑”。马龙右手就朝李某1腰部伸过去,李某1转身就跑,马龙跟着跑了几步,但被李某8等人挡住并被人按到在地。孙某还看见杨某2在地上捡起一把刀,听见杨某2说马龙杀人了。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与丈夫李某1听见李某3家在闹,过去看见马龙在骂李某3并要打李某3。李某1将马龙挡着,二人发生了厮打,李某1将马龙按在地上打了几下。后马龙上楼去了,几分钟后马龙从家里走出来问李某1咋整,李某1就说“随便你”,马龙就用右手整了李某1一下,李某1转身朝李某6的方向跑,边跑边捂住自己的心口。接着,张某听见有人在喊“他拿有刀”,并发现李某1已经倒在了家门口。2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马龙与李某3发生争执被旁人劝开后,马龙从二楼另一个楼梯间绕到一楼大门前,用手抓住李某3的衣领,李某1用双手抱住马龙颈项,将马龙放倒在地,李某1和李某3用拳头打击马龙的背部。马龙站起来跑回家一分钟后又跑出来,站在李某1面前问“我们两个咋整”。后,李某1就转身跑,马龙在后面追,大概追了5、6米远,李某6、杨某2等人就将马龙按倒在地,杨某2从马龙手中接下一把刀,上面有血。李某1被人抬到了家门口,有人用手按着其心脏下面的位置,流了很多血。21.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李某6听见其父李某3与马龙多大声在吵,过去看见邻居在拉马龙朝楼上走,还有人在劝。双方被劝开后,李某6回家吃饭,后来又听见马龙和李某1厮打的声音,就前去将二人拉开。几分钟后,李某6看见马龙批着一件黑色外套从楼上下来,走到李某1面前问“要咋子”,并朝李某1比了一下,李某1转身跑,马龙跟着追。李某6听见有人喊李某1遭刀了后,同李某9等人将马龙按倒在地。听说李某1不行了,李某6等人将马龙放开,马龙就爬起来坐在李某6家台子上。2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杨某2听见邻居李某3在和别人吵架,就过去看见李某3站在院坝头骂马龙,马龙站在屋头要打李某3,曹某、肖某等人将马龙拦着。李某1和张某也来到李某3家,李某1骂了马龙。马龙从二楼绕下来到院坝准备打李某3,李某1就去抓马龙将其按在地上,用拳脚打马龙。在旁人的劝阻下李某1停手,马龙起身不服气去抓李某1,但又被按地上打。李某1停手后,马龙回到家穿了衣服出来,问李某1要咋整,李某1说马龙要打李某3的话,就要打马龙。马龙就伸手整了李某1腹部一下。李某1往外跑时,杨某2看见马龙手里拿有一把刀。23.证人李某9、李某10、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日晚上7点过,李某9、刘某2等人听见外面在闹,出门看见李某1和马龙家中间的公路上围着很多人,并看见马龙光着身子上楼,后来穿了一件黑色外套从另外一个楼梯口下楼。马龙直接走到李某1面前问咋整,李某1回答“随便你”。刚说完,马龙用右手伸向了李某1腹部的位置,李某1捂着胸口转身就跑。马龙在追李某1时,李某9、李某10看见马龙手中有刀,后李某6、李某9、杨某2等人将马龙按在地上打,马龙的刀掉在地上后被杨某2捡起。发现李某1倒在家门口后,大家就忙着用电话打110和120。李某10等人就将马龙的手抓住并说不准跑,马龙说自己不跑的。24.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李某5听见有人在喊杀人了,出门看见杨某2手中有一把刀,杨某2说是马龙将李某1杀到了。还看见李某6等人将马龙按倒在地,李某1倒在其家门口,有人在按李某1左胸部的伤口。2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魏某看见马龙打了李某1胸口后,李某1在跑,马龙在追。后,魏某又看见李某1从家门口往外走,便上前拦阻,发现李某1手中有一把菜刀,其左胸口衣服上有血。魏某将李某1手中的菜刀缴下来后,李某1就倒在了地上,脸色变乌。魏某便叫人快打110和120。26.证人李某1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李某11在马路上耍时看见魏某跑过来说李某1被马龙杀伤。李某11跑过去看见李某1躺在家门口,有人在按伤口,有人在按人中。李某11冲上去抓住马龙并打马龙背部,马龙绊倒在地后,李某11叫人拿绳子绑住马龙,但没有人拿绳子,只有几个人过来把马龙看到。27.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马龙在唐某家吃了晚饭,唐某送了两只鸽子给马龙。28.被告人马龙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妻子孙某的前夫多年前死亡了,我和她结婚后一直住在公公李某3家。案发前,我在李某3那里借了1万元钱。案发当天下午,我在唐某家逮了两只鸽子,回到家后我就给在我家耍的人说是花300元钱买的,因为我想如果有人要买,就把它卖了。李某3听说后就让我还他的钱,我就给他说“对不起,现在的确没有钱还”,但李某3不同意,说我有钱买鸽子没有钱还他,还把我的鸽子甩在门外。李某3“撕挖”着喊我还钱,我就用手抓住他的手。这时李某1和周围邻居看见了,以为是我在打老人,他们就把我拉出房间并开始打我,也有人在劝。他们把我拉到李某1家门口,把我按到在地上,把我的黑花衬衣也撕烂了,其中李某1打得最凶。我爬起来一趟跑回了屋头,觉得很生气,想不通他们为什么要打我,就想去找李某1要个说法。我在二楼找了一件黑色夹克外套穿上,又到客厅旁边的房间衣柜里的一本书上拿了一把匕首,藏在右手的衣袖里。这把匕首有20公分长,刀把是黑色的,后面是铜做的,刀身已经生锈了。我拿到匕首就去找李某1,想看看他是什么态度,如果他态度不好我就把他杀了。我就从厨房的楼道下楼,看见李某1站在他家房子外的台阶上,就问他“你要咋发”,李某1回答“随便你要咋发”,听他这么说我就想要把他整死。我让藏在袖子里的匕首顺势落在我右手里,对着李某1的肚子刺了过去。他被刺中后就朝李某6家边上的小路跑,我就把匕首丢在了地上。周围的人看见我把李某1杀到了,又围上来把我按在地上打了一顿,我爬起来到我家厨房的预制板上抽了两支烟,周围的人就说怕我跑了要把我守到,我回答他们说“不用守,我不会跑,我等警察来逮我就对了”,后来警察来将我带走了。29.光盘2张、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马龙的审讯程序合法以及马龙指认现场、辨认作案工具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龙与被害人李某1发生纠纷后,心生杀死李某1的想法,持匕首猛刺李某1左胸部,致李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马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马龙作案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本案属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可酌情对马龙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第一、虽然马龙在案发前与李某1发生纠纷并遭到李某1的殴打,但马龙完全有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第二、从伤情检验等证据来看,马龙身体受到的伤害轻微,与其用匕首杀害李某1的行为在程度上甚不相当;第三、马龙在上楼拿匕首之前,李某1已经停止对马龙的殴打,双方矛盾已处于中止状态,马龙持匕首的刺杀行为与李某1的殴打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依法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马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马龙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马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2、马某关于死者李某1的丧葬费22848.5元、交通费及误工费1450元,共计24298.5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李某2、马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田 勇
审判员 严 宏
审判员 李开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七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退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