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301号

杨美玲与李景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美玲,李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1号原告杨美玲,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诉被告李景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