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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188号

蒋云华与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云华,罗华芳,黄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188号

原告:蒋云华。

被告:罗华芳。

被告:黄强。

原告蒋云华与被告罗华芳、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罗华芳、黄强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3日,被告罗华芳因需向原告蒋云华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华芳、黄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蒋云华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罗华芳、黄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潘勤刚

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

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